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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出台母基金治理设施,提出尽职免责

克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治理设施》(简称《治理设施》)宣布,其中明确尽职免责条款——

科创母基金承袭坚持产业指导、激励做事创业、宽容失误的原则,确立治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推行划定程序作出投资决议、举行基金投资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如因不能抗力、政策更改、行业风险或发生市场(谋划)风险等客观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受托治理机构及相关职员的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包罗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由管委会、区政府通过集会纪要等公牍形式明确支持的项目。

(二)投资为引进要害焦点手艺、生长尖端前沿科技落地本区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投资项目因不能抗力、政策更改或发生市场(谋划)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且未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或其他道德风险的。

(四)相符本设施划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以下为《治理设施》原文: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治理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凭证《私募投资基金监视治理条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治理设施》(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治理暂行设施》(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治理实行设施(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治理设施》(穗财规字〔2020〕2号)等划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治理,促进科创母基金连续康健运行,连系本区现实,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科创母基金界说本设施所称科创母基金,是由管委会、区政府出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科创母基金施展市场资源设置作用和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重点指导社会资源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项目,促进优质资源、项目、手艺和人才群集。

第三条适用局限科创母基金的受托治理、申报审批、投资运作、退出、监视检查等治理事情适用本设施。

第四条治理机构科创母基金的出资及监视治理机构为区国资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国资部门认真遴选合适的企业,报管委会、区政府赞成后作为科创母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受托治理机构根据相关执法律例和管委会、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治理协议》约定,详细认真科创母基金的治理和运营。

第二章 治理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国资部门区国资部门根据有关划定对科创母基金举行治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科创母基金年度主要投资领域和资金设计,会同受托治理机构凭证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事情部署及产业生长需要,研究制订并宣布年度申请指南。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治理设施(试行)》(穗埔财〔2021〕401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治理设施》(穗埔财〔2020〕380号)的划定做好预算绩效治理事情。

(二)指导受托治理机构组织开展对贮备互助机构(含子基金治理人)及贮备直投项目的申报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观察等事情。

(三)基于受托治理机构遴选效果研究制定互助机构(含子基金治理人)名单,报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四)对科创母基金运行情形举行监视。

(五)对受托治理机构举行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审定、核拨科创母基金运营治理用度,审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定科创母基金投资损失、核销方案。

(七)会同受托治理机构对接着名风投、创投契构。

(八)会同招商部门、受托治理机构对接区内优质项目,尤其是本区(含拟引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

(九)会同受托治理机构加大对区科创母基金的宣传事情。

(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视事情。

(十一)每年向管委会、区政府讲述科创母基金运行情形。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凭证区国资部门编报的预算设计,连系上年度科创母基金运行绩效以及昔时财政资金情形,放置和筹措科创母基金财政资金出资。

第七条【受托治理机构】受托治理机构认真科创母基金的一样平常谋划治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区国资部门对接着名风投、创投契构。

(二)会同区国资部门、招商部门对接优质项目,尤其是本区(含拟引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

(三)会同区国资部门凭证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事情部署及产业生长需要,研究制订子基金、直投项目的年度申请指南。对子基金申请机构开展相符性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观察、入股谈判,签署《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执法文件;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开展实质性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观察、入股谈判,签署执法文件、实行投资等事情。

(四)为科创母基金开设专户,代表科创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直投项目行使出资人权力并肩负响应义务,并严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执法律例以及管委会、区政府有关要求,有用推行对已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投后治理职责。

(五)确立完善内部决媾和风险管控机制,监视子基金投向和直投项目的运营,认真财政资金高效平安运作。

(六)按季度向区委组织部、区国资部门、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书面讲述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运作情形,实时讲述并解决其他可能对财政资金平安、政府公信力等发生晦气影响的重大问题。

(七)认真对已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退出实行,按划定实时将分红、投资收益、投资源金等资金按划定转动或上缴国库,保障财政资金平安。

(八)每年度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基金治理情形作出自评,并向区国资部门、区财政部门讲述。

(九)会同区国资部门加大对科创母基金的宣传事情。

(十)区国资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科创母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泉源

第八条【基金规模】科创母基金总规模50亿元,其中,由区财政出资部门可凭证产业需求、市场容量,视财力情形逐年分期到资。

第九条【资金泉源】科创母基金主要资金泉源:

(一)财政预算放置。

(二)原注入黄埔人才指导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区财政出资部门、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资金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泉源。

第十条【资金治理】受托治理机构应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科创母基金专户,并对受托治理的科创母基金执行专户治理。科创母基金的收益在扣除基金治理费、收益分配和其它需要开支后留存在科创母基金银行专用账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认真账户治理、资金整理、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流动实行动态羁系。托管银行应相符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最近3年保持优越的财政状态,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三)与政府部门开展营业互助情形优越。

第四章 科创母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一条【运作原则】科创母基金根据“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科学决议、提防风险”的原则举行投资运作,充实行展政府财政资金的指导作用,为本区重点生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生长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投资方式】科创母基金的投资运作可接纳以下方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治理履历的海内外优异基金治理团队,与社会资源互助提议设立子基金。

(二)由受托治理机构对项目举行直接投资,总额不跨越科创母基金总规模的30%。

第十三条【子基金设立程序】科创母基金视投资运作现实,根据以下程序从子基金申请机构中遴选相符条件的互助机构(子基金治理人)并组建子基金:

(一)宣布指南。区国资部门会同受托治理机构凭证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事情部署及产业生长需要,研究制订并宣布年度申请指南。

(二)质料申报。子基金申请机构凭证申请指南及本设施的划定和要求体例并报送申请质料。

(三)审查审核。区国资部门初审后,转送受托治理机构。受托治理机构组织开展质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观察、制定拟互助机构(子基金治理人)名单及意向出资限额等事情,向区国资部门报送《科创母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质料。

(四)社会公示。区国资部门经研究复核,将开端制定的科创母基金拟互助机构(子基金治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举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受托治理机构落实处置。

(五)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确立后,区国资部门将拟互助的机构(子基金治理人)名单上报管委会、区政府审定。

(六)签署协议。凭证管委会、区政府批复的科创母基金拟互助机构(子基金治理人)名单,受托治理机构根据公司内部程序,与科创母基金拟互助机构(子基金治理人)签署《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执法文件。

(七)资金拨付。区国资部门与受托治理机构签署《委托治理协议》,将年度科创母基金出资拨付至受托治理机构,由受托治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划准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本设施划定及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代表科创母基金推行出资手续。

(八)投后治理。受托治理机构须根据相关执法律例以及本设施有关要求制订科创母基金投后治理细则,确保子基金在正当、合规运营的条件下,实现科创母基金政策目的,保障财政资金平安运作。

第十四条【直投程序】科创母基金直投项目主要分为两类:

(一)由区国资部门会同受托治理机构凭证管委会、区政府的重大事情部署及产业生长现实需要,研究制订并宣布年度申请指南,参照《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治理设施》(穗开金融规字〔2023〕2号)划定程序开展遴选企业、签署执法文件、投资、投后治理和退出等事情。

(二)管委会、区政府通过集会纪要等公牍形式明确支持的项目,在管委会、区政府决议后,受托治理机构依据集会决议,依据本设施开展入股谈判、签署执法文件、投资、投后治理和退出等事情。

第五章 子基金划定

第十五条【注册要求】申请科创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在本区从事生产谋划流动,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行挂号立案手续并接受羁系。

第十六条【运作原则】科创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接纳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举行投资、治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提议设立、投资治理、业绩奖励等根据市场化方式自力运作,自主谋划,自负盈亏。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凭证现真相形,可接纳有限合资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接纳有限合资制形式下,科创母基金以有限合资人(LP)身份出资介入子基金;在接纳公司制形式下,科创母基金以股东身份介入子基金。

第十七条【出资比例及方式】科创母基金出资比例及方式为:

(一)科创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认缴、实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跨越子基金认缴、实缴规模的20%,对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中的认缴、实缴出资比例不跨越子基金认缴、实缴规模的40%,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子基金有广州市级指导基金、广州市政策性母基金出资的,本区科创母基金与广州市级指导基金、广州市政策性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跨越该子基金认缴、实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钱币形式出资,科创母基金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除政府指导基金、广州市政策性母基金之外的社会资源出资人完成实缴出资后,再根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缴付至子基金账户。若其他社会资源出资人未根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限期推行出资义务,则受托治理机构有权不予出资。

第十八条【规模】子基金规模要求:

(一)在科创母基金实缴出资的当期,子基金的实缴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科创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认缴、实缴出资总额均不跨越2亿元;

(二)科创母基金不得作为通俗合资人肩负无限责任,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召募。

第十九条【存续期】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跨越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伸的,须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投资领域】子基金投资领域要求:

(一)科创母基金应根据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源互助提议设立子基金。

(二)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手艺、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新质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美妆大康健、低空经济等本区重点生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在前述领域投资规模不少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

(三)子基金应重点投向上述本区重点生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耐久的创新创业项目。其中,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投资于上述本区重点生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包罗受统一现实控制人现实控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跨越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第二十一条【返投要求】子基金返投本区的比例要求:

(一)子基金投资于本设施第二十条划定的本区重点生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的金额不少于科创母基金对子基金现实出资额的1.5倍。

(二)自子基金申请机构获管委会、区政府批复为科创母基金互助机构之日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实行的投资行为对应的投资金额可以纳入返投盘算局限:

1.直接投资注册地在本区内的法人企业;

2.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区内已有法人企业;

3.子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区内法人企业;

4.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落户;

5.投资的区外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在区内投资新想法人企业;

6.子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被本区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控股型收购是指被投企业被本区注册企业收购后,本区注册企业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下同;

7.子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内落户或在本区新想法人企业;

8.子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被本区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

9.子基金投资于因企业融资或境外上市等客观谋划要求而设立的境外持股主体或控制主体,但企业现实谋划总部注册在本区的情形。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迁出本区的被投企业不被认定为本区项目,但在该被投企业迁出本区前科创母基金完成退出的除外。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迁入本区落户的企业认定的子基金返投金额为子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额的1.5倍。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7目在区内新想法人企业认定的子基金返投金额=子基金或子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所投区外企业持有区内新想法人企业的股权比例×区内新想法人企业实缴钱币出资×1.5,最高不跨越子基金或子基金治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额的1.5倍。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7、8目认定的返投金额不跨越子基金应返投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一票否决权】受托治理机构应与子基金申请机构(或子基金治理人)在《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执法文件中约定如下内容:受托治理机构对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项目相关事宜举行前置合规性审查,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治理人的投资决议委员会,不介入子基金治理人谋划营业和一样平常治理,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形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申请机构】子基金申请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认真召募社会资源,子基金申请机构除相符相关执法要求外,还应须相符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完成工商挂号手续,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原则上,子基金申请机组确立年限满1年,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治理人资格或在各级创投立案治理部门完确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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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钱币实缴注册资源1000万元以上或其基金治理总规模(实缴)10亿元以上。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治理制度,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营业履历,所治理的基金有2个以上投资乐成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异的投资案例。

(五)在一致条件下,科创母基金对以下子基金申请机构优先思量:

1.有精彩投资纪录、行业或综合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参考清科、投 中品级三方着名机构近3年宣布的相关行业排名);

2.具有上市公司或者龙头企业产业靠山或科研院所靠山的优质投资机构;

3.熟悉本区相关产业领域,近3年通过为本区引入项目或者投资源区项目等途径作出孝顺的投资机构。

(六)申请科创母基金增资的机构,须出具子基金赞成申请科创母基金以子基金初始净值价钱增资出资并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若有)的合资人集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子基金治理人出具的在科创母基金尽职观察前取得上述文件的书面答应。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治理人】子基金申请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治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现实控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治理人。在接纳有限合资制形式下,基金治理人为子基金的通俗合资人(GP);在接纳公司制形式下,基金治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肩负治理职责的股东。子基金的基金治理人须相符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完成工商挂号,其中,2023年5月1日前挂号的基金治理机构要求钱币实缴注册资源不低于500万元,2023年5月1日及以后挂号的基金治理机构要求以钱币实缴注册资源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主要认真人具有厚实基金治理运作履历,并已取得优越的治理业绩,有不少于4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营业履历的专职事情职员,且有不少于1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治理、投后服务事情相关营业履历的专职事情职员。

(三)治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酷合理的投资决议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家企业财政、会计制度划定,有健全的内部财政治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设施。

(四)认缴、实缴出资金额不少于子基金认缴、实缴规模的1%。

第二十五条【治理费】子基金治理人按市场行情提取一定比例的治理费。治理费由受托治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配合按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执法文件约定向子基金治理人支付,受托治理机构支付部门从科创母基金已出资额中计提。年度治理费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样平常不跨越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5%,详细尺度在《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退出所投项目】子基金为合资制的,其所投项目根据市场化方式退出,包罗二级市场生意退出、大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由子基金治理机构根据《合资协议》执行。

子基金为公司制的,其所投项目根据国资有关划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章 直接投资项目划定

第二十七条【直投方式及返投要求】科创母基金可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举行科技功效转化和产业化流动,直投资金100%投向区内科技项目。

第二十八条【直投项目要求】科创母基金直接投资的企业,应为在本区从事生产谋划流动的非上市自力企业法人,并相符以下条件之一:

(一)由区国资部门会同受托治理机构制订并宣布的年度申请指南中有关要求。

(二)获得管委会、区政府通过集会纪要等公牍形式明确支持。

第二十九条【估值订价】直投项目可通过以下方式举行估值订价,报最终审批投资决议机构确定后实行:

(一)作为首创股东介入项目投资的,按注册资源订价。

(二)直投项目存在二级市场(含新三板)或其他公然市场订价的,参照市场价钱订价。

(三)直投项目存在其他机构配合投资的,按本轮投资的其他机构一致认可的估值订价。

(四)凭证现实需要,可参考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讲述确订价钱。

第三十条【投资金额和限期】除由管委会、区政府通过集会纪要等公牍形式明确支持的项目外,直投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出资金额不跨越2000万元,且不跨越本轮融资金额的5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机构投资人;直投资金出资比例不得跨越直投项目总股本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年限原则上不跨越10年。

第三十一条【投后治理】受托治理机构原则上不介入被投项目的一样平常谋划治理,但可通过向直投项目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推行投后治理职责。如项目泛起影响科创母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实时上报区国资部门。

(一)一样平常治理。主要包罗出资后决议意见及投资协议条款落实,亲热关注交割后义务、要害条款、业绩答应推行情形以及影响投资的稀奇事项等;直投项目一样平常对接及谋划治理信息的网络;定期整理市场行业动态;直投项目估值监控等一样平常治理事项,并形成投后治理讲述。

(二)投后风险治理。主要包罗投后风险动态监控、风险事项应对、项目减值预警治理等。一旦发现直投项目的情形泛起重大转变,可能给科创母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受托治理机构应实时研究应对措施,提防和控制投资风险,阻止或削减损失。

(三)投后检查及复盘事情。定期组织开展对直投项目的投后检查事情,周全领会投后希望情形;定期开展直投项目投后复盘事情,对照剖析直投项目里程碑事宜希望、估值和财政状态与决议时点预期存在的差异及其缘故原由,研究和增强投后治理措施。

(四)投后赋能服务。定期跟进直投项目投后协同和赋能的时机,协调其内、外部资源,为直投项目提供战略协同、投融资建议、资源运作等赋能增值服务,构建战略协同和资源共享,以提高直投项目的竞争优势,缔造投后赋能的附加价值。

第七章 科创母基金的退出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退出】在子基金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完成返投且有受让人的情形下,科创母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科创母基金份额的权力。科创母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科创母基金在根据出资份额获取响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受托治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内(含4年)的,转让价钱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受托治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上6年以内(含6年)的,如累计分红跨越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盘算的利息,转让价钱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5年期LPR盘算的利息,则转让价钱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5年期LPR盘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前述5年期LPR以科创母基金退出子基金时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最近1期数值为准。

受托治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跨越6年的,转让价钱凭证公共财政原则和科创母基金的运作要求,根据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三条【子基金整理】子基金整理时,根据执法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富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分配。科创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

第三十四条【直投项目退出】科创母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富份额可接纳公然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并购、减资、整理等方式退出,或根据事先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择机退出。

第三十五条【宽免挂牌】依据本设施投资的合资制子基金、直投项目退出时免于产权生意市场公然挂牌转让。

第三十六条【退出接纳资金】科创母基金投资退出的资金进入科创母基金专户。

(一)受托治理机构可对子基金所投个体项目退出后(非整体退出)、非整体退出直投项目接纳到科创母基金托管专户的资金举行转动投资。

(二)科创母基金整体退出子基金、直投项目时,受托治理机构在接纳资金后,制定使用方案,报区国资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批,原则上,在科创母基金未到达目的规模前,接纳资金在按划定提取受托治理机构效益奖励(若有)后,其余资金用于转动投资;在科创母基金到达目的规模后,分红、投资收益等资金收益在按划定提取受托治理机构效益奖励(若有)后,应根据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有关划定实时足额上缴国库,剩余本金部门原则上转动用于科创母基金出资。

第八章 科创母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审核方式】受托治理机构对受托治理的科创母基金收取一样平常治理费,治理费在区国资部门年度预算中放置,原则上昔时支付上一年。区国资部门对受托治理机构按年度从投资领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风险管控、资金行使效率等方面举行审核,凭证审核效果确定治理用度比例,每年度治理费不跨越1500万元,详细尺度如下:

(一)审核效果为优异等次,年度治理费比例凭证科创母基金在投金额按超额累退方式划分审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30亿元(含30亿元)、30~50亿元(含50亿元)划分按1.2%、1%、0.8%、0.4%、0.35%反向递减。

(二)审核效果为优越等次,年度治理费比例凭证科创母基金在投金额按超额累退方式划分审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30亿元(含30亿元)、30~50亿元(含50亿元)划分按1.1%、0.9%、0.7%、0.35%、0.3%反向递减。

(三)审核效果为及格等次,年度治理费比例凭证科创母基金在投金额按超额累退方式划分审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30亿元(含30亿元)、30~50亿元(含50亿元)划分按1%、0.8%、0.6%、0.3%、0.25%反向递减。

(四)审核效果为不及格等次,年度治理费根据审核效果及格等次治理费减半支付。

(五)受托治理机构延续2年审核效果不及格的,停发昔时效益奖励;延续3年审核效果不及格的,区国资部门可另行公然遴选相符条件的治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效益奖励】科创母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受托治理机构:

(一)接纳子基金方式举行投资,效益奖励接纳“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根据收益(接纳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审定。

(二)开展项目直接投资,效益奖励接纳“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根据收益(接纳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审定。

子基金、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退出子基金、项目的直接投资源金发生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如昔时受托治理机构效益奖励不足以扣减,则顺延至下一年度,直至扣减完毕。

第三十九条【追责和再次申请】子基金治理人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弄虚作假诱骗科创母基金或不按划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浪费虚耗科创母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受托治理机构可视情节严重水平接纳住手出资、行业训斥、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响应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整理程序,并转达区国资部门。子基金治理人存在被受托治理机构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5年内,子基金治理人及其申请机构皆不得向科创母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

子基金完成约定返投金额,且子基金现实投资金额跨越实缴资金规模的70%后,方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科创母基金。其中,运营效果较好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或子基金治理人)再次申报科创母基金,受托治理机构视情形可在资格审查中对其免去专家评审环节、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章 科创母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子基金托管】子基金应委托一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举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治理人选择。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根据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一样平常事情,对投资流动举行动态羁系,确保子基金按约定偏向投资,定期向子基金治理人提交银行托管讲述。子基金治理人需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托管银行需凭证受托治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讲述才气划拨投资款子。

第四十一条【阻止从事营业】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营业:

(一)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单一项目设置的非基金类特殊投资实体除外)。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营业。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刊行的公司债、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物、保险设计及其他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举行肩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刊行信托或聚集理财富品召募资金。

(八)执法律例阻止从事的其他营业。

第四十二条【批复有用期】子基金申请机构自管委会、区政府批复为科创母基金互助机构之日起1年内,未与科创母基金受托治理机构签署《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其科创母基金互助机构资格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定期讲述制度】科创母基金执行定期讲述制度:

(一)科创母基金子基金治理人应在每季度竣事后10日内向受托治理机构书面讲述子基金使用情形,主要包罗:

1.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形、项目希望等;

2.子基金资金使用情形;

3.子基金在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子基金治理人泛起晦气舆情信息或运作障碍等重大问题。

(二)受托治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竣事后30日内向区委组织部、区国资部门、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书面讲述科创母基金使用情形,主要包罗:

1.子基金和直投项目运作情形;

2.科创母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形。

(三)科创母基金的子基金治理人、直投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竣事后4个月内,向受托治理机构书面讲述年度治理情形,主要包罗:

1.子基金、直投项目年度事情讲述;

2.经审计的子基金、直投项目的年度财政讲述。

第四十四条【单方退出情形】受托治理机构应与科创母基金互助机构、子基金治理人在《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执法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创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赞成,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申请机构自管委会、区政府批复为科创母基金互助机构之日起1年内,子基金治理人已与受托治理机构签署《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但未按划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营业的。

(三)子基金治理人未根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在项目投资、退出前将相关质料报受托治理机构举行合规性审查或未按要求向受托治理机构披露信息,收到受托治理机构累计三次正式书面提醒仍不完成有用整改的。

(四)子基金延续2个投资年度未能到达返投要求的(投资年度是指根据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投资期起算之日的现实年度(即365天),每一个现实年度视为一个投资年度)。

(五)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后,仍未到达本设施划定的返投要求的。

(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或其他触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提前退出相关条款的情形。

科创母基金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情形退出的,子基金治理人应配合返还不低于受托治理机构已支付的实缴出资(含已收取的治理费)及孳息。

第十章 监视检查和尽职免责

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原则】绩效评价根据基金投资纪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和整个生命周期出发,对科创母基金投资年度设计执行情形、社会资源放大作用、产业动员效果等政策目的、政策效果举行综合绩效评价,纰谬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举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尽职免责】科创母基金承袭坚持产业指导、激励做事创业、宽容失误的原则,确立治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推行划定程序作出投资决议、举行基金投资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如因不能抗力、政策更改、行业风险或发生市场(谋划)风险等客观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受托治理机构及相关职员的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包罗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由管委会、区政府通过集会纪要等公牍形式明确支持的项目。

(二)投资为引进要害焦点手艺、生长尖端前沿科技落地本区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投资项目因不能抗力、政策更改或发生市场(谋划)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且未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或其他道德风险的。

(四)相符本设施划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四十七条【重大事项讲述】科创母基金的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受托治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前述问题后3日内向区国资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讲述,并实时处明白决问题。

第四十八条【监视治理】区国资部门每年向管委会、区政府讲述科创母基金运作情形。对羁系中发现受托治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国资部门应当向受托治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受托治理机构依法肩负响应的执法责任。

本设施资金的使用和治理应当遵守有关执法、律例和政策划定,严酷执行财政资金治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钱币单元】除尚有划定外,本设施中的“以上”“不跨越”“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元。

第五十条【有用期】本设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用期5年。本设施生效前设立的黄埔人才指导基金子基金,申请整体适用本设施的,自与受托治理机构签署执法文件之日起,可参照本设施执行;其余子基金仍按原有的政策文件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其他】本设施申请指南由区国资部门体例,另行宣布。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国资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区国资部门认真审核拨付。

泉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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